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新时期发展民办教育制度设计和政策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这次修法的精神,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有关部委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将《若干意见》、两个实施细则和党建意见统称为“1+3文件”。“1+3文件”就新时期如何加快民办教育发展做出了全面系统部署。这次修法及“1+3”文件的出台,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背景和教育所处的阶段性特征,支持与规范并举,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做出制度性安排,这必将带来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环境的深刻调整,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总体上看,各方面对这次修法及出台“1+3文件”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一制度设计既回归了教育的公共属性,又尊重了教育服务提供的多样性、差异性。但是,同时也应当看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中国民办教育,仍面临诸多发展“瓶颈”。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一些瓶颈性困难障碍,需要借助这次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1+3”文件的出台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新法新规的贯彻落实和地方政策落地工作。
第一,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1+3”文件,涉及到教育、发改、财政、民政、税收、工商、土地等多个部门。建议由教育部牵头,对贯彻落实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任务清单,并将各项工作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限时完成。原则上,所有贯彻落实的任务,包括拟出台的文件、采取的措施等,应尽快完成,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以保证修改决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议将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国务院重点督查事项,加大督促力度,确保不折不扣落实。
第二,强化地方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是地方的事权,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发展民办教育的客观条件千差万别,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部署还需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来落实。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法律和文件授权各地自定的政策,能够精准、及时落地。
第三,加强政策协调。民办教育的许多政策,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各部门因着眼点、站位不同,对许多问题存在分歧。这次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出台“1+3”文件,在方向和原则上形成了共识。但在具体操作上,在细节问题上,仍存有分歧。下一步,尤其需要在政策协调上下功夫,尽可能寻找部门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建议在国家层面成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的民办教育协调机制,重点就涉及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切实加大协调力度,确保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能够真正落地。
第四,加强宣传推广。从多年的实践来看,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力量在基层。我们注意到,针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不少问题,国家不可能用一刀切的办法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许多棘手问题,如财政支持问题、产权归属问题等,在地方和学校层面都有破解之策。下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1+3”文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尤其需要注重总结基层的成功经验。民办教育新的顶层设计完成后,国家层面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发现总结地方的成功经验,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鼓励、宣传、推广,形成民办教育健康发康的良好局面。
第五,开展政策评估。政策评估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期以来时常忽略的环节。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1+3”文件好不好,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各地的民办教育政策措施是否成功,同样需要以民办教育的实际发展效果为准绳。为此,必须及时开展政策评估。一方面,要开展自评;同时,也要注重开展第三方评估,不能完全是自说自话。国家层面可考虑建立一套民办教育政策评估机制,密切跟踪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可考虑设立一些可感知、可测量的评价指标,定期监测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对各地民办教育工作进行科学指导,及时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做出修正。
第六,避免“挤出效应”。发展教育事业,需公办民办并举,实现互补共赢。一般而言,公办侧重提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民办侧重满足个性化、差异化服务。在强化政府教育责任、增加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要合理定位政府的角色,避免政府大包大揽,挤压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近年来,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公办对民办的挤出效应。比如,在大力扶持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缺乏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引导政策,导致民办幼儿园萎缩;实行中职免费后,民办中职的吸引力下降,出现不少民办学校倒闭或规模萎缩的现象。下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尤其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过度依赖民办,逃避政府的责任;另一种是公办教育至上、无所不包,使民办教育无从发展。
(作者系bet365官方投注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校长)
审稿人: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