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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健全法规,促进民办培训教育规范有序发展
时间: 2018年03月19日 来源: 人民政协报 浏览: 145 分享: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然而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称新《民促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现有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由于没有国家统一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专门适用的条文加以明确,导致各地教育管理部门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新法的落地和执行中面临诸多困惑。
  例如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现阶段,培训教育机构大都是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培训机构如果选择为营利性,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但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对如何实施进行统一、详细地说明,导致各地主管部门一筹莫展,分类管理工作推进极为缓慢。
  为了解决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目前法律政策下面临的巨大困难,2月26日,bet365官方投注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召集了15家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以《促进民办培训教育规范有序发展》为主题进行座谈,征集和讨论全面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归纳起来,主要建议如下:
  1.在国家层面出台新《民促法》实施细则,在立法层面对新《民促法》的进一步落地执行提供明确的、切实有效的操作细则,消除因地方法律解读、监管和执法差异带来的问题。
  2.专门制定适用于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实施细则。新《民促法》并未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专门制定适用条款,《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实际上从事非学历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存在巨大差异,为了落实新法精神,国务院及各地应尽快制定专门适用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实施细则。
  3.明确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同一城市的多个教学点的法律地位和公司化管理性质,并配套更为明确细化的规定以便落地执行。  建议对民办培训教育学校制定完备的设立标准,并以此在市一级行政区划内进行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优秀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允许在省一级行政区划内进行登记注册。在一省(市)级行政区划内,采取跨市(区)备案方式开设教学点,实现一省(市)一证。
  4.现有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转型过程中,应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明确“财务清算”和“重新登记”的具体办法和可操作性。
  现有学校的转型清算流程、清算机构、清算内容、清算后的办学结余如何处理,新设机构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如何与原办学主体之间进行衔接,大多数省市主管部门未做出明确规定,需要有国家层面的更为清晰明确统一的操作规范予以确认。
  在转型注册中,由于登记机关发生变更,遇到组织机构名称字号发生冲突问题,原有主体的组织名称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延续,特别是对于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办培训机构,如果因为登记机关不同导致原有名称字号无法使用,对培训机构会有巨大的不良影响,也会造成学生及家长认知上的混淆,建议对此专门制定处理办法。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bet365官方投注副会长、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


审稿人: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