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 尹晓岚
黑龙江省地处祖国东北边陲,土地面积46万平方公里,人口3800万,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资源大省、农业大省和生态旅游大省,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黑龙江目前有各级各类学校15775所,教师51.3万,在校生632万。其中,民办学校7403所,在校生93万人,教师5.6万人,学校资产总值87亿元,举办者投入近30亿元。
近几年,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不断解放思想,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民办教育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内涵建设不断加强,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度显著提升,民办学校赢得了日益广泛的重视和尊重。自2008年教育部实施民办独立学院转设工作以来,经教育部批准,我省有7所独立学院转设成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1所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学校,2011年黑龙江东方学院成为全国首批获得硕士专业研究生培养资格的五所民办高校之一,充分显示了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综合实力。
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扩大了我省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了教育整体服务水平,增加了教育的选择机会,也促进了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和办学管理体制的创新,增强了教育改革发展的活力。可以说,民办教育的发展为实现我省教育事业的整体跨越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实践表明,民办教育的发展必须依靠政策来推动,地方政府应当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依靠制定政策调整相关利益关系,排除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创造有利于发展的宽松环境。《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25号令、26号令颁布实施后,我们即着手进行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2005年,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制定颁布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通过政策调整,我们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努力解决制约和困扰民办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探索和尝试:
一、创新思维,切实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要求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校必须以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才能取得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享有举办者相应权利。同时,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产权要明晰,举办者投入资产与办学积累等要分别登记。这些规定使一些办学历史较长、无原始出资、学校主要靠办学积累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办学人,对能否被依法确定为学校举办者、能否获得应有的回报、学校在没有出资人的情况下能否保证健康平稳发展等顾虑较多,信心不足。我们认识到,不切实解决困扰这部分办学人的思想问题,解除他们的思想包袱,势必伤害他们的办学积极性,势必影响到这些民办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既无法律政策依据,也无可借鉴的经验做法的情况下,我们开创性的提出了“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目前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但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举办者,根据对学校发展贡献情况,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审批机关核定,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的想法。经我厅积极争取,省政府予以充分的肯定和支持,2005年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对此作出了规定。这一政策的出台,使民办学校办学人很受鼓舞,彻底解除了他们的思想负担,坚定了他们的办学信念。文件出台后,我们即于2005年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省民办高校资产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依法确定民办高校出资人和出资额度,同时核定学校的净资产数额。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哈尔滨华德学院等一批无原始出资或原始出资很少、但对学校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民办高校办学人,依据此政策,依法得到了奖励,有的奖励达千万元之多。这些奖励被依法确定为民办高校办学人的原始出资,可以转让和继承,但不得提取和抽逃。这一政策规定既明确了民办学校的产权属性,维护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同时又保护了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学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攻坚克难,积极促进民办学校资产过户
为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自2006年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101号通知及教育部25号令、26号令,对民办高校资产过户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要求。我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动员、要求民办高校按照规定时间予以过户。但是由于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民办高校资产过户,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交易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维修基金等不低于交易额9%的税费,这对于举办者资金投入少则千万元多则上亿元的民办高校来说,资产过户将要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同时,由于举办者投入资产如果过户到学校名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办高校将不能以此作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势必会影响到学校的发展。为了使国务院和教育部资产过户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既依法维护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又能消除民办高校的顾虑,并确保民办高校不能因为资产过户问题未予解决而被限制或停止招生,影响学校的正常发展,我们于2007年开始起草《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并提出了民办学校资产过户免交各种税费的意见,对此财政、税务、物价、建设等相关部门均持坚决反对意见。为了取得这些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积极寻求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和帮助,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经过大量的、不计其数的沟通、协调工作,我们逐一攻克相关部门,最终《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对此作出了“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的规定,为民办学校顺利实现资产过户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支持。目前,我省民办高校依据此规定已基本完成了土地、校舍过户工作,免交各种税费达千万元以上。可以说,这一立法规定,对促进我省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积极争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设立落实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我省《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同时,我们将“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等规定纳入了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当中,并作为十二.五“民办高校管理和发展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措施予以实施。目前我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已落实1000万元,且逐年增长,本着扶强促优的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民办学校。
我们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尤其在资金支持上,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民办教育发展规模较大的市及县(市、区)在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方面应起示范作用,在财政短期内不能设立时,教育行政部门应想办法先行设立。要求各地在经费资助,以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方式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方面拿出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落实按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的拨付。2012年,哈尔滨等地市也已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2、积极加大奖助学金投入力度,扩大受助范围。近几年,我省财政加大了对民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投入力度,2011年我省16所民办高校共有22773名在校生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占在校生总数的22.4%,比上一年度提高12%;受助人数增长率达130.3%;受助金额2846万元,资金投入增长率达130.2%。在资助工作过程中,对办学质量高、开设农、林、水、地矿、油、核等特殊专业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倾斜,在学校和社会上反响良好。
3、加大对民办学校校长、管理队伍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力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民办高校校长培训机制,建设民办高校校长培训基地,把民办高校校长培训纳入省财政统一培训计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优先安排校长培训。2012年我厅安排培训经费280万元,对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校长免费进行了培训,结合现代大学制度改革,组织民办高校校长到境外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培训,开阔了民办学校校长的视野,加强了民办学校之间及与公办学校的交流与学习,强化了民办学校校长牢固树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的信念,增强了依法治校的意识,提升了领导和管理水平。
4、积极扶持民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我厅注重突出民办高校办学特色,将民办高校统一纳入省重点学科建设工程,并在评选条件、标准方面向民办高校予以倾斜,六所民办高校申报的重点学科被确定为“十二五”省重点建设学科,并得到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扶持。
这一系列奖励、扶持措施的落实,在民办学校中引起强烈反响,极大地调动了办学人的办学热情,坚定了办好民办教育的信念,同时民办学校广大师生也倍受鼓舞,呈现出积极进取、拼搏向上的良好精神面貌。
四、扶持与规范并举,有效防控民办学校办学风险
1、建立年度检查制度。按照国务院、教育部及我省条例规定,我省建立了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制定印发了年度检查办法和标准。通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总结了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发现树立典型,同时排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并针对具体情况逐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例如针对年检审计中发现的部分学校抽逃办学资金问题,我们及时下发了《关于制止民办高校抽逃办学资金的通知》,要求有抽逃办学资金行为的民办高校立即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并限期依法补足。逾期无法补足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我们还把年检结果作为实施政府资助和其他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例如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年检示范单位予以奖励和资助,年检示范单位还享有自行设立账户存储风险保证金等政策待遇。这对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随着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一些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也日益显现。如我们发现有的民办高校违规将学校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向典当公司借贷巨额资金不按期归还,已引发纠纷,有的民办高校因巨额经济债务归还困难已被诉讼至法院。这些问题给学校发展带来巨大的办学风险。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为使民办学校办学风险及对社会产生的震荡减轻到最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省条例规定,我厅及大部分地市教育局建立了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在制度落实过程中,我们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民办学校的宣传教育和收缴力度,使民办学校充分认识风险保证金对社会稳定、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和规避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极端重要性,使民办学校能够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制定配套政策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加大对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引导。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达标、社会信誉良好的年检示范单位及免检单位,可以自行设立账户存储及免交风险保证金。对于办学条件较差、办学行为不是很规范或存在潜在的办学风险的民办学校,我们将加大收缴力度。
3、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针对个别民办高校尤其是民办助学高校规模较小、管理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实际,我们要求民办高校必须提高认识,全面贯彻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精神,以防止办学过程中的各种漏洞,降低风险,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目前,我省已有50多所民办高校建立了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民办高校不仅健全、完善了规章制度,而且在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我省民办高校已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保证了学校及社会稳定,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五、加大服务和协调力度,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民办教育综合协调机制,我省建立了主管副省长为召集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十五个部门参加的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拟定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等。
为切实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证我省民办教育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我厅成立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几年来,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省民办教育发展战略、民办教育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或文件,以及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进行了重点咨询和评估论证;开展了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就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供大量及时而富有建设性的咨询建议,为我省民办教育的科学、民主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还探索建立了民办教育监管服务和综合执法机制,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力度,提高服务意识,注重发挥部门合力。一是与民政部门联合开展对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工作,简化了程序,减轻了民办学校的压力;二是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打击非法办学力度;三是针对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同时挂由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审批的两块牌子、办两套手续的状况,在省条例中确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如要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可以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该校增加培训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可以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该校增加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项目,不必再另行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虽然我省在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民办教育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扶持政策尚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制定政策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的理性思考,转变思想观念,同时民办学校自身也存在一定问题。
全教会和规划纲要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省将抓住实施规划纲要的契机,全面落实全教会精神,认真学习借鉴各省市区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加大政策突破和制度创新力度,进一步完善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努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更好更快发展。
审稿人: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