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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年03月28日 来源: bet365官方投注 浏览: 129 分享:

国教督办[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学校填报数据时间和登录网址另行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
能力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高等职业院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和水平,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情况,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加强内涵建设,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统一标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并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评估。
  (二)统一程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按照“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程序开展。
  (三)客观公正。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相关数据进行评估。评估程序透明,评估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实效。强化结果运用,为办学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四条 评估范围
  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 内容与工具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办学基础能力、“双师”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等五个方面。
  办学基础能力: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
  “双师”队伍建设: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结构与“双师型”教师配备。
  专业人才培养:主要考察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校内外实践教学及校企合作情况。
  学生发展:主要考察学校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和就业情况。
  社会服务能力: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满足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第六条 评估工具包括数据表、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
  数据表包括《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情况表》、《高等职业院校师生情况表》和《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情况表》,由学校填写。
  调查问卷包括《校长问卷》、《教师问卷》和《学生问卷》,分别由学校校长和一定比例的师生填写。
  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将以在线方式进行数据信息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按照评估内容和指标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并以函件形式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在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按照系统操作说明和提示步骤,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并组织在线填写调查问卷。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督促学校按规定时间上网填报相关数据信息,保证所填数据真实可靠。
  各省登录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取学校填报的数据信息,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并以函件形式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院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建立数据模型,运用测量工具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国家评估报告。
  第十条 学校填报的数据是客观评估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基础,学校应认真、准确填写。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核查填报数据的质量情况,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高等职业院校要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布自评报告。向社会展示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专业发展优势,以及改进计划和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 向社会发布国家评估报告和省级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督促学校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地依据评估结果,优化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布局,提高学校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高政府重视程度,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教育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指标及说明
        
附件

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指标及说明

  一、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指标
  1.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
  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3.生均教学及辅助、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4.信息化教学条件
  5.生均校内实践教学工位数
  6.生师比
  7.“双师型”教师比例
  8.课程开设结构
  9.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
  10.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
  11.年支付企业兼职教师课酬
  12.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
  13.专业点学生分布
  14.专业与当地产业匹配度
  15.招生计划完成质量
  16.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
  17.直接就业率
  18.毕业生就业去向
  19.政府购买服务到款额
  20.技术服务到款额
  二、指标说明
  1.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指学校通过各种财政渠道获得的经费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项、经常性补贴等,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资产值与在校生总数之比。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实习、科研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3.生均教学及辅助、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指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总数之比。
  4.信息化教学条件:指高职院校保障教学的信息技术条件情况,包括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终端(计算机)数、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无线覆盖、一卡通、校园网主干、信息化教学水平和资源情况等。
  5.生均校内实践教学工位数:指学校校内实践(实习、实训)场所进行实践教学的工位数,即实践教学过程最基本的“做中学”单元数,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6.生师比:指学校每位专任教师平均所教的学生数。
  7.“双师型”教师比例:指学校“双师型”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比。“双师型”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内专任教师:(1)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含持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并在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8.课程开设结构:指学校“纯理论课”(A类)、“实践+理论课”(B类)和“纯实践课”(C类)三种课程的课时比例情况。
  9.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指上学年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实训(实习、实践)基地(指校企签订合作协议的基地)实习时间,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10.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指学校接受企业订单(指用人单位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相关就业和服务年限的订单)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11.年支付企业兼职教师课酬:指学校每年度用于支付企业兼职教师报酬的总金额。
  12.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指企业为学校提供的实践教学设备(设备在学校,产权属企业,学校有使用权)的总资产值。
  13.专业点学生分布:指各专业点在校生分布状况。
  14.专业与当地产业匹配度:指学校学生数最多的几个专业与区域产业的对接程度。“当地”的界定:公办学校,省级财政投入经费的以省域为“当地”,地级财政投入经费以地级市域为“当地”,以此类推;民办学校,以学校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市等)为“当地”,如有异地校区则分别统计。
  15.招生计划完成质量:指学校学生主动报考意愿情况以及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包括统招计划报考上线率与第一志愿上线比例、自主招生计划报考率与完成率等。
  16.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指学校当年已获取所学专业国家资格认定体系内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仅统计国家统考类或人社部统考类证书。
  17.直接就业率:指学校当年已直接就业(含创业)的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
  18.毕业生就业去向:指学校当年已直接就业的毕业生就业状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就业单位去向,包括留在当地就业的比例、到中小微企业基层服务的比例、到国家骨干企业就业的比例;二是专业相关度,即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毕业生所占比例。
  19.政府购买服务到款额:指学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际到账总收入,包括扶贫专项、社会人员培训、社区服务、技术交易、及其他各类政府购买的服务费用。
  20.技术服务到款额:指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外,学校科研技术服务的实际到账总收入,包括纵向科研、横向技术服务、培训服务、技术交易等经费。

审稿人: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