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委,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紧密结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健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出机制,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本意见所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快速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首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现阶段,我市部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办学定位不准,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契合度不够;办学投入不足,教育教学条件难以保障可持续发展;办学公益性不足,存在一定的逐利风气;办学水平不高,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依法办学意识不强,存在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机构依法依规、诚信规范办学,有利于推动解决机构办学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提升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按照中央和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与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把控总量,规范存量,提升质量,依法依规引导、推动部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平稳、有序退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疏解功能与满足需求相结合。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禁止新设立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控制京外招生规模,推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城六区向郊区转移。严格标准,保留一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北京市民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机构。
2.坚持鼓励支持与规范发展相结合。按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作为首都教育有益补充的定位,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支持一批符合需求、管理规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整体提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
3.坚持分类管理与精准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机构精准实施不同政策,依法依规清理一批长期无办学行为的机构,终止一批严重违规办学的机构,引导一批向短期教育培训和基础教育服务转型,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实现减量提质。
4.坚持保障权益与维护稳定相结合。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出过程中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防范,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
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从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出发,严格准入门槛、规范办学存量、畅通退出渠道,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积极发挥行政的监管作用,合理引导、依法依规管理;鼓励支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对接区域社会发展需求,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一)严格把控增量。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严格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新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严格审批条件,整体把控增量。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市教委不再新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区教委不再审批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各区教委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京教计〔2007〕27号)等文件规定,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多样化教育需求基础上,严格审批办学资质,严格审核办学条件、名称、培训范围和内容等,使以在校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教育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二)优化结构布局。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空间布局结构和生源结构。积极推动城六区内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向外疏解转移。
市教委对于从城六区疏解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简化审批手续、给予政策支持。各区积极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任务要求,加大教育培训机构疏解力度。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京外招生规模和京外招生比例方面要自觉落实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关要求。
(三)促进资源整合。采取鼓励措施,推动一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资源重组,实现不同体制、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之间的整合,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实力,促进健康发展。支持办学层次相同、专业设置相似、办学规范稳定的机构采取合并、整合等方式提升办学实力、强化办学特色;鼓励缺乏稳定办学场所、办学效益不高,但部分专业特色突出的机构并入公办学校或其他民办学校。
市区两级审批登记部门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源整合过程中要积极提供指导,简化流程,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教师和学生。
(四)引导转型发展。引导办学定位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但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扩大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供给。鼓励有自有办学场所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所在区域的教育需求转型举办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引导办学层次和内容已不属于高等教育层次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转为一般性培训机构或技术技能型培训机构。
市区两级审批登记部门积极支持,加强协调配合,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办学层次、办学类型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严格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坚持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增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意识。大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监管工作者队伍。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地址变更和增设教学点工作,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和新增教学点。
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教委在招生和办学方面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年检暂缓通过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暂停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暂停学校招生;对年检不通过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停止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停止学校当年招生;对于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停止其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停止办学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恢复办学资格,参照新设立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制度和年检结果使用办法,进一步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和年检结果使用办法,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的整治,对未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而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各区要严查与学校挂钩招生、利益输送以及公办学校教师到教育培训机构任教行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原则上一校一址。在审批区域内申请增设教学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新设教学点办学条件应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市申请增设教学点的,应先征得教学点所在区同意,再向审批机关备案。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跨区增设教学点,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六)引导有序退出。对三年以上没有办学行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告知法人登记机关。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终止的,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组织财务清算,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终止办学。市区两级审批机关对于自愿终止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积极引导,积极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确保终止平稳有序。
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吊销办学许可证后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程序,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宣告破产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教育和培训机构疏解功能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统筹教育、编办、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共同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和退出工作。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对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支持各区工作。各区要切实承担属地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二)完善鼓励支持政策。研究制定鼓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有序退出的配套政策。支持机构适应首都需求转型发展,主动缩减面授学生规模;支持机构主动从城六区向外转移办学。对主动申请退出且存在一定困难的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简化退出审批程序。
(三)建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治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程序,充实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有序退出的任务落实督查,做好政策有效性评估。畅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妥善做好师生安置、场地腾退使用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典型经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引导部分民办教育机构有序退出的良好氛围。做好舆情监测,强化风险评估,及时有效预防化解不稳定因素,确保民办教育稳定,维护社会和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